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號
KLDV,112,補,42,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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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楊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澄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林柏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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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