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5號
KLDV,112,監宣,5,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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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 明,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 6日合法寄存送達,依法於同年12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單在卷可 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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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