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樟智
相 對 人 張楨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而提起本 件訴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地址詳卷),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