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盧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