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4號
KLDV,112,司促,374,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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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姚崑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崑弘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5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608,648
元正未給付,其中597,158元為本金;11,097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姚崑弘於民國111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5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6日止累計135,1
80元正未給付,其中131,698元為本金;3,38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158元 姚崑弘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698元 姚崑弘 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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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