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姚崑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姚崑弘於民國108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月0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51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姚崑弘於民國111年06月02日向債
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
月0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191。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
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3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38元 姚崑弘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90% 002 新臺幣59044元 姚崑弘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90% 003 新臺幣62397元 姚崑弘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004 新臺幣136340元 姚崑弘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