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徐玉國
楊忠發
陳健榮
張鏡讚
被 告 宏隆鐵工廠即吳沅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隆鐵工廠即吳沅修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原告4人對被告等之各
別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
,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
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自應就各原告
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原 告 聲明請求項目及金額(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徐玉國 積欠薪資1,218,550元 舊制退休金1,931,600元 ------------- 總計3,150,15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32,284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761元【計算式:32,284元-(32,284元× 2/3)=10,7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建榮 積欠薪資1,254,724元 舊制退休金1,931,600元 ------------- 總計3,186,324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32,581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860元【計算式:32,581元-(32,581元× 2/3)=10,8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楊忠發 積欠薪資1,201,974元 舊制退休金1,975,500元 ------------- 總計3,177,474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32,482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827元【計算式:32,484元-(32,482元× 2/3)=10,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張鏡讚 積欠薪資1,217,850元 舊制退休金1,865,750元 ------------- 總計3,083,6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31,591元;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0,530元【計算式:31,591元-(31,591元× 2/3)=10,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