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2年度,1號
KLDV,112,再,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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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1號
審原告 王學宇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即基 隆○○○○○○○○仁愛辦公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再審被告 王梅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3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66號裁定(下稱系 爭補費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本院111年10月20日111年度救 字第34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下稱系爭訴訟救助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5日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訴, 系爭訴訟救助裁定及系爭補費裁定均係於111年11月4日送達 再審原告,並均已合法送達於再審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 於本件及111年度救字第34號卷宗可稽。是系爭訴訟救助裁 定於111年11月14日確定。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憑,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依首開 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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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