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邱素秋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