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5號
KLDV,111,消債清,25,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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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游木溢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之證明(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於聲請日 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所從事之營業活動名稱為大元汽 車租賃有限公司,請說明該公司之營業及收入情形,聲請人 有無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於該公司擔任前揭職務,請提出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五 年內大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該公司已解散,亦請聲請人加以釋明 ,並提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中,記載聲請人擔任福溢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請說 明前揭職務之性質、聲請人之出資額、資金來源及是否領有 該公司之紅利或營利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聲請人如曾擔任福溢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請說明擔任之期間,並提出聲請清算前一 日回溯五年內該公司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



業登記資料。如該公司已解散,亦請聲請人加以釋明,並提 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 ,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 險契約〈詳列保險契約明細,併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可質 借金額,及提出證明〉、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價證券 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並提出相關資料及陳報現 在之價值,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應詳列受領種 類、期間、金額,並提出證明。
六、提出受扶養人游周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並說明全體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提出全 體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 帳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民國110年3月22日匯 入新臺幣35萬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
九、請說明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提出證明文件。十、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 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 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 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 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 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十一、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 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 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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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