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李清華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 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 帳明細及證明文件(需提出影印清楚之影本)。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來源及金額,並 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 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11 年9月26日調查時陳稱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3,000元 ,也有打零工。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金額。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 外,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 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 、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
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 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 、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係領取何種社 會補助?其金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五、聲請人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
六、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23,000元,每月支出為20,052元,並需 支出扶養費每月6,000元,聲請人收入似不足以支應支出, 請說明不足之部分其金錢來源為何。
七、受扶養人,其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並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 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