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濤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
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林濤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 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 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 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5)10份43元]-1,000元=1,58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二、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就財產目錄部分 之說明為「無」,並以註解指出聲請人因分割繼承登記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害債權實現為由訴請撤銷等語,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民事卷宗審閱,該案業經原告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已無聲請人最初陳報之 情形,併此敘明。惟財產目錄就此部分仍應就有無存款帳戶 、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 、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款帳戶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 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有價證券則請提 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有機車或 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 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 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等項之變動狀況。三、聲請人陳報並無收入,而每月尚有必要支出13,126元,請釋 明聲請人如何在無收入之情形下補足其必要支出之開銷。四、聲請人於書狀中記載居住地址為基隆市○○區○○○路00號4樓, 請釋明該建物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聲請人得以居住該房屋之 原因為何(聲請人所述之必要支出並無「房租」該項)?如 有租賃契約,請提出影本供參。如有其他人共同居住,請陳 報各該居住者之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明租金、水電 等費用之支出如何由各居住者分擔之約定。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 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 ,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七、請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八、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陳報債權人清冊時,具體指明尚
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6,169元,然該公司已 於111年10月25日向本院陳報:與聲請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 係,聲請人於該行無欠款等語明確(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129號卷第97頁);是據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分 別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33,467元(本金29,535 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303元,計算至111年10月30 日止)、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653,154元(本 金148,096元、期前利息104,013元,計算至111年10月30日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226,383元(本金60,48 3元,計算至111年10月30日)、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317,405元(本金67,102元、期前利息8,376元,計算至111 年10月30日),上開合計1,330,409元。換言之,縱僅以本 金計算,聲請人於短期間內即減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高達616,169元之債務,相當於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 冊時所估算之債權總金額1,086,209元之56.73%。請向本院 釋明債務如何能在短時間內迅速減少,且僅偏重於向單一債 權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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