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國樑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 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 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 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 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 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判決,被告於111年12月26日提起 上訴,而被告代表人於111年12月25日已由林右昌變更為謝 國樑。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謝國樑於112年1月13日依法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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