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891號
KLDV,111,基簡,891,202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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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簡浚浩





上列上訴人與葉思賢間因111年度基簡字第8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聲明僅聲明廢
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並未聲明其請求第二審法院另為給付判
決之金額為何,本院因此推認上訴人上訴爭執金額為原審聲明金
額新臺幣(下同)70萬5,717元,扣除原審勝訴13萬2,390元部分
後之57萬3,327元為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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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