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3017號
KLDV,111,基小,3017,2023011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301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寶
被 告 林源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5,836元,及其中2萬9,708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