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2989號
KLDV,111,基小,2989,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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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98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 告 高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就基隆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簽 訂2份土地租賃契約(下合稱系爭租賃契約),租賃期間均 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承租面積分別為 42平方公尺、59平方公尺,系爭租賃契約均於第三條第㈠項 約定租金分別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54元、779元(租金 以土地公告地價總值年息百分之3.3核算,營業稅另計), 租金以6個月為1期一次支付。是每期租金各為3,493元、4,9 06元〈本院按:原告主張之每期租金係以系爭土地之每平方 公尺公告地價×3.3%×承租面積×1.05(營業稅)×6/12(半年 )〉。系爭租賃契約並均經公證。惟被告自第1期起即未繳納 租金,現積欠至109年1月至111年6月止之租金合計41,995元 。原告已發函被告催繳積欠租金,並終止契約,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1,995元,並自原告終止契約時即111年 6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承租系爭土地,並積欠自109年1月 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租金合計41,995元等情,業據提 出系爭租賃契約、108年度北院民公輝字第310819號、31082 0號公證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 業處111年5月5日基行政發字第11110327370號函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合計41,995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租賃契約於第三條 第㈠項約定:「每月租金…元整…以6個月為1期一次支付,乙 方(即被告)應於每期開始後10日內以現金或銀行據臺灣銀 行付款之本票付訖。」。本件原告請求自109年1月1日起至1 11年6月30日止之租金,各期租金之清償期分別為109年1月1 0日、109年7月10日、110年1月10日、110年7月10日、111年 1月10日。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無不合。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2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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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