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何坤南 李柏翔 莊水 蘇明良 謝尚昀 陳生富 游永存 蔡長枝 何慶宗 張敬勤 游錫騰 洪信通 呂任弘 廖傳枝 陳永順 謝岸標 游祈明 陳偉華 張勝峰 黃文吉 高兩淵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雄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補正提出下列事項:㈠110年1月起至110年12月止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薪資之入帳之帳戶存摺明細。㈡原告各自何時起被派駐中油基隆石化公司擔任警衛。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補正提出下列事項:㈠110年被告得標後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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