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60號
KLDV,111,司票,460,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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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張其勝

相 對 人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清算人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如下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28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80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共 同簽發,同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未 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TH000 0000)。詎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 上開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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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