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呂庭萱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 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從而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 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該法人仍視為存在。否則若清算公司 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僅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 而得認為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 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失公允,至為灼然。次按清算人 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 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 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以 裁定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怪獸數位 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基院麗民辰111年度司司 字第12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茲因怪獸數 位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 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股 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清算後之財產目錄影本等,聲 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分別向本院陳 報怪獸數位公司截至112年1月4日止尚有欠稅新臺幣(下同)7 7,746元、636,480元,有112年1月4日北區國稅七堵服字第1 112265056號函、112年1月4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11209000 68號函在卷可稽,足見怪獸數位公司之債務並未清償完畢, 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形式上難認怪獸數位公司之清算業已 完結,故聲請人聲報怪獸數位公司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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