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丞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勛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後段、第284條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簽立、 面額新臺幣87,00元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等語,惟未 提出經付款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簽章出 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作為系爭股票遺失之釋明。本院 於111年12月15日以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函通知 聲請人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 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 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補正,揆諸上揭所示,本件公示催告 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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