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號
KLDM,112,金訴,6,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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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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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