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1年度,1084號
KLDM,111,基簡,1084,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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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元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
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以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刑事
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依法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另依刑事 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即刑事訴訟法第一 編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送 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監獄 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 ,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351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正 本,業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予法務部○○○○○○○○中 ,並於當日15時50分由另案羈押之被告即上訴劉元生親自 收受並簽名、按捺指印在案,並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 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卷,第39頁、第11至19頁】。因 此,被告即上訴劉元生之本案法定上訴期間自翌日起算20 日,係為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屆滿之法定上 訴不變期間,惟被告遲至112年1月11日09時始向監所長官提 出上訴書狀,亦有被告上訴聲請狀1件及其聲請狀第1 頁之 「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參徵【見本院 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卷,第41至45頁之第41頁】。職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逾越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爰揆諸上開



規定及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依 法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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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