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秋蓮
指定辯護人 楊大維(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2號
),暨移送併辦(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20號、第29421號
、第29422號、第338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秋蓮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徐秋蓮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 藉此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收集 行動電話門號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 意,竟基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7月間,在網路所結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欲 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代價購買5個行動電話門號,徐秋蓮 為圖上開利益,於109年7月19日與該不明男子一同前往高雄 巿大寮區之某台灣大哥大電信門市,申辦0000000000、0000 000000等5個行動電話門號(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另有1門號不詳)後,隨即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予該人,供 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害人之用,並收得2千元酬 勞。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分別於110年 4月5日、11日、18日均以門號0000000000號為認證之行動電 話門號,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王宇杰、陳勇欽、陳 四村(以上3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身分資料申請註冊LINE PAY MONEY會員,並取得電支帳戶「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又於同年4月12日,以門號0000 000000號及陳勇欽名義註冊申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並 取得會員編號「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再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 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
誤,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上開電支帳戶或交易網會員 帳戶內。
二、案經周彥智訴由基隆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秋蓮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周彥智、方明恩、葉書瑋、鍾錦翰、 周東亮、聞盛翔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周彥智提供之「 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對話紀錄、LINE PAY轉 帳紀錄(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21-46頁);方明恩提供 之便利商店繳費收據、與詐騙集團成員「PUPPY」、「ASHLE Y」、「樊政道」LINE對話紀錄(桃園地檢110偵1379號卷第 29-42頁);葉書瑋提供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 0000之販賣虛擬寶物網頁、LINE對話紀錄、LINE PAY轉帳紀 錄(桃園地檢110偵21790號卷第15-21頁);鍾錦翰提供之L INE PAY轉帳及LINE對話紀錄(桃園地檢110偵34680號卷第4 3-47頁);周東亮提供之MESSENGER對話及LINE PAY轉帳紀 錄(桃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27-33頁);聞盛翔提供之L INE對話及LINE PAY轉帳紀錄(同上卷第34-45頁);數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 0陳勇欽資料(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47-55頁;桃園地 檢110偵21790號卷第23-32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57頁;桃園地檢110偵21790號 卷第35頁;桃園地檢110偵34680號卷第33頁;桃園地檢111 偵42631號卷第65頁)、0000000000(桃園地檢110偵1379號 卷第11頁)、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0000000000」(王 宇杰,桃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49、53、55-57頁)、「0 000000000」(陳勇欽,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59頁;桃 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51、53頁)、「0000000000」(陳 四村,桃園地檢110偵34680號卷第35頁)會員資料附卷可稽 ,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以,
被告於交付上揭行動電話門號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後,遭用做 申請寶物交易網會員及電支帳戶認證而詐取被害人款項之用 ,被告具有幫助該詐騙集團實行詐欺犯罪之幫助故意,應堪 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 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前揭行 動電話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詐 騙集團成員申請交易網會員及電子帳戶,以對被害人施以詐 術,致其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成員指定電子帳戶內,而為 他人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 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用於詐欺取財,影響社 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隱匿真實身份輕易詐取財 物,而造成危害,行為殊不足取,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良好、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㈣被告販賣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成員,獲款2千元,此部分 犯罪所得既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提起公訴,高雄地檢檢察官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或付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方明恩 詐騙集團成員以IG暱稱「err.0111」於109年9月7日2時2分連繫方明恩,佯稱得以2千3百元援交,再以LINE暱稱「PUPPY」與方明恩加為LINE好友,稱需先至便利商店付費,致方明恩陷於錯誤,依指示至全家便利商店繳付1千元。詐騙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ASHLEY」對其謊稱可以該1千元透過BETEX平臺投資獲利云云,嗣因方明恩查覺有異而不願繳付6萬4千元投資款,詐欺集團成員遂自109年9月18日14時54分許起,以徐秋蓮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要求方明恩繼續繳款,惟方明恩未予付款。 109年9月7日22時4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繳款1千元 2 周東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楊家豪」結識周東亮,並向其佯稱友人「杰」可以2萬6千元出售戲虛擬道具「輪迴碑石」,致周東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 110年4月6日0時42分許 LlNE PAY轉帳2萬6千元至電支帳號0000000000 (王宇杰名義) 3 聞盛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見聞盛翔在「新楓之谷遊戲買賣群組」中表示欲購買遊戲裝備,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w」連繫聞盛翔,並向其佯稱可出售上開遊戲虛擬道具,致聞盛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 110年4月12日0時58分許 LlNE PAY轉帳3萬4千元至電支帳號0000000000 (王宇杰名義) 4 周彥智 詐騙集團成員以會員編號0000000(陳勇欽),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刊登不實之販售虛擬裝備「輪迴」訊息,周彥智與LINE暱稱「yong-qin」連繫,其佯稱將以2萬5千元販售上開裝備云云,致周彥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予「yong-qin」。 110年4月13日23時54分許 LlNE PAY轉帳2萬5千元 5 葉書瑋 詐騙集團成員以會員編號0000000(陳勇欽),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刊登不實之販售虛擬道具「武公靈魂寶珠」訊息,葉書瑋與LINE暱稱「yong-qin」連繫,其佯稱將以1萬8千元販售上開寶物云云,致葉書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予「yong-qin」。 110年4月14日21時46分許 LINE PAY轉帳1萬8千元 6 鍾錦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見鍾錦翰在LINE「新楓之谷遊戲買賣群組」中表示欲購買遊戲虛擬貨幣,遂以LINE暱稱「Chen」聯繫鍾錦翰,佯稱可以每1元兌換400萬遊戲虛擬貨幣之比例出售云云,致鍾錦翰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2千元,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 110年4月20日16時20分許 LlNE PAY轉帳2千元至電支帳號0000000000(陳四村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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