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號
CYDV,112,補,6,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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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賴春英


被 告 陳永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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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