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劉煥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上滋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
80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02平方
公尺+同段3-2地號土地面積2,745平方公尺+同段3-6地號土地面
積226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600元/平方公尺=2,92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