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榮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5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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