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怡多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玟
被 告 張加進
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加成
被 告 張日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484,495元,本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65,251元,然依法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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