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2年度,4號
CYDV,112,家調裁,4,2023011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福三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振彥

林振瑋

林明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 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 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 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而 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卷 第81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現獨居無人照 料,且患嚴重糖尿病,一周需洗腎3次,並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無法工作,名下無任何財產,爰依法請求相對人按月各 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259元,但同意免除相對人 之扶養義務等語。
三、相對人均以: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相對人之義務且情 節重大,請求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若僅得減輕,則應 減為每月扶養費各為500元等語。
四、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 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 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



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 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 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 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 定。經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兩造主張之前述事實,經聲請人於 調解時表示同意免除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據聲請人提出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民事判決、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戶籍謄本2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兩造之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勞保局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等件在卷可為佐證(見本院卷第41至70頁),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足信為真正。
(二)相對人之母親陳珮嫻結證略以:離婚前聲請人如果沒有在 家就是在賭博,聲請人會在週六工作完去賭博到天亮,週 日有時回來、有時不回來,聲請人很少拿錢回家,有時候 會拿一點點回來,有時候拿出去的更多,聲請人會拿幾千 元回來,但都到處賭博,賭博輸錢的時候還會跟我要錢, 不然就是跟別人借錢,我也有匯款過300多萬幫聲請人清 償,離婚前大部分扶養費都是我在付,離婚後都是我在付 ,我有跟我哥哥、姊姊借錢,離婚後,相對人都由我監護 ,聲請人沒有給付扶養費,也沒有以任何方式聯絡或關心 相對人,也沒有參加過相對人的畢業典禮等語(見本院卷 第87至92頁)。
(三)審酌前述情事,認聲請人雖為相對人之父親,然自相對人 年幼時起,未實際照顧扶養相對人,相對人均賴其證人陳 珮嫻照顧扶養長大,足認聲請人在相對人之成長過程中, 對於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若仍由相對人負擔扶養聲請人之責,顯失公平。依前述規 定及說明,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相 對人給付扶養費如聲明所示,因相對人的扶養義務經本院 審理認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而予免除, 是聲請人的請求,並無理由;另就其餘爭點:相對人應給 付多少的扶養費之部分,則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準用第104條第3項、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