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64號
CYDV,111,訴,664,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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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李兆欽

被上訴人 A女(代號BN000-A110060,真實姓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應於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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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