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67號
CYDV,111,聲,267,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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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蔡瑞枝
相 對 人 賴宛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0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下同)43,000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73號裁定,曾提供43,000元為 擔保,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043號提存在 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物,為 此請求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 73號裁定書、111年度存字第2043號提存書,並經調閱上述 卷證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 開擔保物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在卷可憑。是依上揭 規定,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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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