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邱居住
邱文焄
邱昱丞
邱郁蓁
邱幸君
王信之
邱惠蘭
謝宥瑄
謝宥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惠蘭
謝豐隆
前列邱居住、邱文焄、邱昱丞、邱郁蓁、邱幸君、王信之、邱惠
蘭、謝宥瑄、謝宥斌共同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邱居住、邱幸君、邱惠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邱文焄、邱昱丞、邱郁蓁、王信之 、謝宥瑄、謝宥斌部分),均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金川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死亡 ,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 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 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 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 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邱金川(男,26年8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鎮○○○000號之1) 於111年11月25日死亡,聲請人邱居住、邱幸君、邱惠蘭分 別為被繼承人之長男、四女、六女,係合法繼承人等情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其等聲請拋棄繼 承之部分,准予備查。
(二)至聲請人邱文焄、邱昱丞、邱郁蓁、王信之、謝宥瑄、謝宥 斌固均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惟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洪邱清秀(即被繼 承人之長女)業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 1年度繼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依法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前開 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則其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 繼承人,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 承,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