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葉文蒨
代 理 人 張佩君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文蒨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僅與部分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其餘包括資融公司等債
權人協商並未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帳戶明細(均為影本 )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 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1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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