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葉育真
被 告 黃薰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4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
2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葉育真對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14號,被告黃薰儀被 訴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