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2年度,1號
CYDM,112,智簡,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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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哲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8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哲緯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至8、13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哲緯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 罪。又被告行為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而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詐欺罪 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最高法院 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 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 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附此敘明。三、被告係以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接續 實施本件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為圖己身商業利益, 不思依循法令規範販售商品,竟將商品之原廠地為虛偽之標 記,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殊非可取,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 犯罪之期間、販賣之數量,暨其自陳智識程度、職業、經濟 狀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至8、13至16所示之物 ,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各宣告沒收之。
(二)另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9至12、17至1



9所示之物,依卷內查無任何證據可認與本案有關,爰不予 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278號
  被   告 蘇哲緯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哲緯係址設嘉義縣○○鄉○○○000號宏益油脂有限公司(下稱 宏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宏益公司以其父親蘇錦塗自 泰國所進口之食用芝麻成品原產地係在泰國,非臺灣地區 製造之商品,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 標記之犯意,自民國109年間某日起,先向位於南投縣之萬 隆印刷公司,訂購分別有600毫升、1200毫升、1800毫升、3 000毫升原產地均標示為「台灣」之各式芝麻油標籤後,再 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在宏益公司內將標籤張貼於各式瓶身上及



將自泰國所進口之食用芝麻成品分裝灌入上述各式空瓶後 ,委由不知情之員工於宏益公司位於雲林縣○○鎮○○○路00巷0 0號門市,直接販售予一般消費者或不知情之下游廠商。嗣 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下稱嘉義縣調查站),於11 1年6月1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宏益公司 等處搜索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哲緯於嘉義縣調查站及本署偵查 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蘇錦塗、陳而淳、吳明哲之證述大致 相符,並有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記商品及第2項販賣 虛偽標記商品罪嫌;所犯商品為虛偽標記之低度行為應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表所示編號5、6、7、8 、13、14、15、16之扣案物,乃業已完成虛偽標記製作之商 品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 郭 志 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 裕 仁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對應調查站扣押表編號 是否聲請沒收 1 泰國進口麻油(鐵桶裝,每桶淨重1200公斤) 53 桶 1-1 否 2 分裝油槽(2座內共約1700公斤泰國麻油) 2 座 1-2 否 3 分裝抽油馬達 1 具 1-3 否 4 分裝油品標籤 2 紙 1-4 否 5 冷壓純麻油600毫升 2 瓶 2-1 是 6 冷壓純麻油1200毫升 2 瓶 2-2 是 7 冷壓純麻油1800毫升 2 瓶 2-3 是 8 冷壓純麻油3000毫升 2 瓶 2-4 是 9 大鐵桶純麻油(內約1800公斤) 1 桶 2-5 否 10 大鐵桶純麻油(內約3000公斤) 1 桶 2-6 否 11 冷壓純麻油芬酸檢驗報告 1 份 2-7 否 12 冷壓純麻油SGS檢驗報告 1 份 2-8 否 13 冷壓純麻油600毫升 238 瓶 2-9 是 14 冷壓純麻油1200毫升 25 瓶 2-10 是 15 冷壓純麻油1800毫升 23 瓶 2-11 是 16 冷壓純麻油3000毫升 27 瓶 2-12 是 17 宏益麻油廠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2-13 否 18 薪傳公司估價單 1 本 2-14 否 19 順發公司估價單 1 本 2-15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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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益油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