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號
NTDV,112,司促,51,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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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俊斌

陳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737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俊斌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陳美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
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13,387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
欠21,73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
,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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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