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曉如
林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9,54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曉如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秀珍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以下同)99,54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
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
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五二五,本案轉列
催收款項日為111年12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五二五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陳曉如自111年07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
今尚欠99,5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
秀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546元 林秀珍、陳曉如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525 001 新臺幣99,546元 林秀珍、陳曉如 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546元 林秀珍、陳曉如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