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鑫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璋
陳美玉
伍于筑即伍志文之繼承人
伍育展即伍志文之繼承人
伍佩純即伍志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伍于筑、伍育展、伍佩純於繼承被繼承人伍志文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伍璋、陳美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19,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