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林明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5,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明璇於民國100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林明璇於民國107年02月02日向債
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1月
1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926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24元 林明璇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695,676元 林明璇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