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
代 理 人 吳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評
黃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8,686元,及其中:㈠新
臺幣96,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
按年利率百分之3.2252,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5.81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686元,自民國
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
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5.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225
2,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5.81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