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2號
NTDV,112,司促,102,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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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鎮不動產

法定代理人 賴佳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俐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 條亦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請款單記載債務人與案外人劉俊孝
共同負擔仲介費,目前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5,000元未清償
,因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應負全部清償責任或與案外人
俊孝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資料,依上開說明,債務人與案外
劉俊孝應平均負擔債務,是債權人請求超過37,500元及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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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