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史正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7,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史正平於93年09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931元 史正平 自民國95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002 新臺幣 504,535元 史正平 自民國95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931元 史正平 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 504,535元 史正平 自民國95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