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9號
NTDV,111,司拍,69,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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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睦祥
非訟代理人 呂素菱
相 對 人 陳吳秀蘭

吳棋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朝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原因讓與):民國102年6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200,0 00元。
(三)存續期間:84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 (四)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 約所約定。
(五)債務人:林朝平
  (六)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嗣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吳秀蘭、吳 棋楠公同共有。又債務人林朝平邀同訴外人吳永華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債權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南投支庫借款,並於84年 7月21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25,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原債權人,而臺灣省合作金庫後改制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於94年12 月15日將本件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違約金等債權,及擔保物 權等其他從屬權利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2年5月21日將上開債權 讓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現債務人林朝平尚積欠1,750,84 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證、抵押



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債權讓與 通知書暨掛號回執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1月25日通知相對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 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所有權人:如備考欄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仁和段 1018 946.41 全部 備考 權利範圍:陳吳秀蘭吳棋楠公同共有全部 2 南投縣 名間鄉 仁和段 1019 1537.38 10000分之4119 備考 權利範圍:陳吳秀蘭吳棋楠公同共有10000分之4119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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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