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號
NTDV,108,訴,121,202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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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石瑞璋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被 告 司秋芬

司秋蘭



司貴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複 代理人 葛淑蘭
被 告 司貴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
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九頁附表一「編號6」關於「土地坐落地段及地號」欄之記載,就「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之部分應更正為「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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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