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1號
NTDM,112,毒聲,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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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祥


上列被告因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凌晨1時許,在南投縣○○鎮○○ 路0段000巷0弄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 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 同日上午6時10分許,為警持本院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 當場查獲被告所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 、分 裝袋1包,經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坦 承不諱,且被告於111年10月13日7時許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 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同 意書、南投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1日報告編號2A180207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前開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聲請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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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