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張燿宗
被 告 黃喬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