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能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984號、111年度偵字第5146號、111年度偵字第528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蔡能義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死亡,有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78頁)在卷可參 ,依前開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