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虹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
14日111年度投簡字第3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
1年度調院偵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曾虹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審判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曾虹文(下稱被告)於 本院審理期日均明示原審量刑過重,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 見本院卷第64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 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其餘被告未表明上訴 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貳、本案據以審酌與量刑相關事項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 犯法條、罪名:
一、曾虹文於民國111年1月6日21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第三加護病房外,因認其父曾廣香已無 法急救,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以自己申請之 臉書帳號「曾茶」,在臉書限時動態張貼第三加護病房照片 ,並發布「今晚非把你炸掉不可」等文字,以加害生命、身 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二、被告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依告訴人之和解條件,向衛生福 利部南投醫院之社福基金捐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完畢, 請求審酌此情而為適法量刑,並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告訴人之和解 條件,向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之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基金捐 款1萬元完畢,有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捐款暨捐物收據1份(
見本院簡上卷第59頁)在卷可參,原審雖未及審酌被告此等 有利量刑因子,然本院考量被告未能控制情緒而為本案犯行 ,已危及公眾之安全,經斟酌相關量刑因子後,認仍應維持 原審判決所科之刑度,始合罪刑相當原則。又被告無因故意 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激憤,致罹刑典,犯後已坦 承犯罪,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如數捐款完畢,確已積極填 補告訴人之損害,本院認為原審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 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於原審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前由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