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1年度,39號
NTDM,111,交訴,39,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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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樹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弟 林松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0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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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