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李佩芬
被 告 陳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8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