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1號
TNEV,112,南簡補,11,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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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永婕仁德滿溢商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
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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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